雲林縣立麥寮高級中學「學生獎懲」規定
101年1月18日於校務會議修訂
102年6月28日於校務會議修訂
103年6月30日於校務會議修訂
104年8月28日校務會議議決通過
105年5月16日臨時校務會議議決通過
壹、依據:
雲林縣立麥寮高中(以下簡稱本校)為引導學生行為、維持學校秩序,確保學生學習所必要,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規定、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及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訂定麥寮高中「學生獎懲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貳、目的:
一、鼓勵學生敦品勵學,表彰學生優良表現。
二、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崇尚法治及符合社會規範之精神。
三、引導學生身心發展及向上精神,啟發學生自治自律與反省能力。
四、維護校園學習環境秩序,確保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實施。
參、原則:
一、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尊重學生人格尊嚴,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二、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多獎勵少懲罰,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三、獎懲之決定,應力求審慎客觀,並兼顧學生隱私權。
四、個案處理應注意時效,且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懲處前應以適當方式給與學生陳訴意見機會。
肆、審酌參考
一、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態度。
伍、學生之獎懲應依下列原則實施:
一、平等原則:相同獎懲事項,非有特殊理由不得為差別對待。
二、比例原則:獎懲措施應考慮具教育之適當性、必要性及平衡性。
三、明確性原則:獎懲之種類、要件及其處理程序應具體明確,並為學生可預見及理解。
四、即時處理原則:個案處理應及時為之。
五、正當程序原則:獎懲決定應遵循公正合理之相關程序規範。
陸、獎懲別: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大功及其他獎勵。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及留校察看。
柒、學校應設立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獎懲會),其任務如下:
一、研擬及修訂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二、審議學生大功、特別獎勵、大過及特別處置等重大獎勵及懲處事件。
三、研擬其他有關學生獎懲事宜。
捌、獎懲會會議由校長召集之。獎懲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獎懲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獎懲會委員處理獎懲案件,關於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玖、獎懲會審議學生獎懲案件,應秉公正、公平及不公開原則;重大懲處案件應通知議處單位、學生及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獎懲會會議之決議,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其決議經過及個別委員意見應予保密。
拾、獎懲辦理方式:
一、擬定實施作業流程(如附件1):為辦理學生獎懲事項及程序,訂定學生獎懲實施要點,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處核備。
(一)嘉獎及小功之建議,由有關教職員工依據獎勵事實,填具獎懲請示單,並會導師、生輔組長,由學務主任核定。
(二)警告及小過之懲處,由有關教職員工依據獎勵事實,填具獎懲請示單,並會導師、生輔組長,由學務主任核定,但過程中相關人員如對懲處建議有異議時,得先請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
(三)大功、大過以上或有爭議之獎懲事項,應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公布。
(四)懲處之決定,應以書面(獎懲通知書)記載懲處事實、理由及依據,並附記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事項,函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為重大懲處時,必要時並得函請其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事宜。
(五)建立勵新卡制度,對有心改過之同學給與銷過的機會。
二、組成獎懲委員會(如附件2):
(一)以上人員不與學生申訴委員會重複,均為無給職,任期以學年度為單位,期滿得續聘之。
(二)獎懲會委員因故出缺時,應補行聘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獎懲會設置委員5~15人,由校長聘兼之,但不與學生申訴委員會成員重複。
(三)成員應包含:
1、行政人員代表1~4人:學務主任為執行秘書。
2、教師代表1~4人:由國高三導師代表四人。
3、家長代表1人。
4、學生代表1~3人:由國高三學生代表。
(四)校長為獎懲會之召集人,開會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五)委員與獎懲事宜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並由校長另聘代理委員。
(六)學生記大功或大過以上之獎勵、特殊事件、改過銷過(大過以上),應提獎懲會討論議決議。
拾壹、申訴:
學生、法定代理人、家長或監護人於送達獎懲通知書次日起20日內,如有不服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拾貳、學生違反本規定達記大過以上處分,應依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拾參、學生休學期間,獎懲紀錄仍累計核算,但對等之獎懲紀錄得予相抵。其他學校學生轉入本校後獎懲紀錄重新計算。
拾肆、本校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評量辦法所為之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如認為有必要轉換學習環境時,應先徵的家長或監護人同意。
拾伍、學生受懲處處分後,得依本校「改過銷過辦法」辦理銷過,學生完成改過銷過程序後,本校會註銷學生懲處紀錄。
附件2
雲林縣立麥寮高中O學年度獎懲委員會委員名單
職 稱 | 姓名 | 性別 | 現任職務 | 備註 |
主任委員兼召集人 | | | 校長 | |
執行祕書 | | | 學務主任 | |
委員 | | | 教務主任 | |
委員 | | | 輔導主任 | |
委員 | | | 生輔組長 | |
委員 | | | 家長會長 | |
委員 | | | 高三導師代表 | |
委員 | | | 高三導師代表 | |
委員 | | | 國三導師代表 | |
委員 | | | 國三導師代表 | |
委員 | | | 高三學生代表 | |
委員 | | | 高三學生代表 | |
委員 | | | 國三學生代表 | |
合計13員 |
註:獎懲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研擬及修訂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二、審議學生大功、特別獎勵、大過及特別處置等重大獎勵及懲處事件。 三、研擬其他有關學生獎懲事宜。 |
雲林縣立麥寮高級中學獎懲基準表
壹、組織:
一、獎懲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委員由本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擔任委員。
二、學生獎懲委員會由學務主任兼任執行秘書,幹事由學務處幹事兼任。
貳、學生之獎懲:
一、學生之獎懲審酌下列情形,預作為獎懲輕重標準:
(一)年齡之長幼。 (二)年級之高低。
(三)身心之狀況。 (四)知商之差異。
(五)動機與目的。 (六)態度與手段。
(七)行為之影響。 (八)家庭之因素。
(九)平日之表現。 (十)初犯或累犯。
(十一)行為後之表現。
二、學生之獎勵、懲罰與銷過,其種類如下: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大功及特別獎勵。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及留校察看。
(三)改過、銷過。
三、行為表現良好,不合於嘉獎以上獎勵之學生,得予當面口頭嘉勉。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嘉獎:
(一)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的模範者。
(二)禮節週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三)參加團體活動確有優良成績表現者。
(四)節儉樸實足為同學模範者。
(五)拾金(物)不昧,其行可嘉者。
(六)住宿生內務經常整潔者。
(七)與同學互助合作者。
(八)主動為公服務者。
(九)勸告同學向上者。
(十)運動比賽時表現體育道德者。
(十一)愛護公物有具體行為者。
(十二)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十三)讓座於師長、老弱、婦孺者。
(十四)擔任班級各科小老師,負責盡職者。
(十五)經學校作業抽查,表現優良或依規定繳交作業,表現優良者。
(十六)學生家長熱心參與學校各項活動。
(十七)整潔、秩序比賽獲前三名全學期累計達四次以上之班級,全班同學記嘉獎乙次。
(十八)整潔、秩序比賽獲前三名全學期累計達八次以上之班級,全班同學記嘉獎二次。
(十九)參加校內各項競賽榮獲前三名者記嘉獎2次,四至六名者記嘉獎乙次。
(二十)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嘉獎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記小功:
(一)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
a.全國比賽獲第六名,記小功2次。
b.全國比賽獲第七、八名,記小功乙次。
c.縣級比賽獲第二名,記小功2次。
d.縣級比賽獲第三名,記小功乙次。
e.學生參加全國分區比賽榮獲第三、四名者記小功兩次。
f.學生參加全國分區比賽榮獲第五、六名者記小功乙次。
(二)行為誠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者。
(三)被選為各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四)維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五)倡導正常休閒活動成績優良者。
(六)熱心公益事項,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七)見義勇為能保全團體或同學利益者。
(八)敬老扶幼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九)熱心於教育性及學校特色活動,表現優良者。
(十)擔任各處、室工讀生,表現優良盡責者。
(十一)擔任糾察隊、專車車長,表現優良盡責者。
(十二)整潔、秩序比賽獲「榮譽班」之班級,全班同學記小功乙次。
(十三)整潔、秩序比賽獲前三名全學期累計達十二次以上之班級,全班同學記小功乙次。
(十四)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小功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計大功:
(一)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二)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者,增進校譽者。
(三)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
a.全國比賽獲第一名,記大功2次、小功乙次。
b.全國比賽獲第二名,記大功2次。
c.全國比賽獲第三名,記大功乙次、小功2次。
d.全國比賽獲第四名,記大功乙次、小功乙次。
e.全國比賽獲第五名,記大功乙次。
f.縣級比賽獲第一名,記大功乙次。
g.學生參加全國分區比賽榮獲第一、二名者記大功乙次。
(四)參加各項服務,成績特優者。
(五)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大功者。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特別獎勵:
(一)於同一學年度內,記滿三大功後,復因功合於記大功之事實者。
(二)長期表現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姐妹或同學,有特殊事實者。
(三)經常幫助別人,為善不欲人知,經查屬實,值得表揚者。
(四)有特殊義勇行為,堪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五)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六)德智體群美,五育成績優者。
(七)其他特別優良行為合於特別獎勵者。
前項各款特別獎勵應經學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
八、學生生活行為偶犯錯誤,情節輕微,未達記警告以上之處罰,得採適當方式予以勸導要求改正。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警告:
(一)禮貌不週,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二)與同學吵架情節輕微者。
(三)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四)無故不服從班級幹部糾正的內容,情節輕微者。
(五)住宿生宿舍內務不整潔者,經勸導仍不改善。
(六)學生違反作業檢查要點,經屢勸後仍未改正者。
(七)參加升降旗及各項集會不遵守秩序,影響到他人學習,經勸導後仍未改正。
(八)不履行班會規定或生活公約情節輕微者。
(九)擾亂校園安全秩序,已危害他人受教權益,情節輕微者。
(十)言行已涉及「公然侮辱」或「毀謗」等法律責任(如口出穢言) ,經勸導後仍未改正。
(十一)規避公共服務者,情節輕微者。
(十二)隨地吐痰或亂丟髒物影響境衛生,情節輕微者。
(十三)拾(金)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已,情節輕微者。
(十四)有侵占或詐欺行為,或毀損他人財物,情節輕微者。
(十五)經多次勸導仍未改正,上學遲到登記達三次者。
(十六)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嚷,影響到他人,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十七)毀壞學校公物或環境、浪費資源,致影響教學行為,情節輕微者。
(十八)不遵守交通規則(上放學期間如騎腳踏車未戴安全帽;擅闖紅燈;單車雙載等;騎腳踏車使用手機),情節較輕者。
(十九)整潔、秩序比賽最後一名全學期累計達五次以上之班級,全班同學記警告乙次。
(二十)在校期間使用3C產品,經勸導後仍未改正。
(二十一)上學遲到蓄意躲避遲到登記者(早上7點15分以後,應走大門實施遲到登記),經勸導後仍未改正。
(二十二)騎腳踏車未按學校規定位置進出、停放者(需由後門進出、停放於腳踏車停車場,不得停於校外),經勸導後仍未改正。
(二十三)未依學校專車搭乘規定者(如任意變換搭乘車次),經勸導後仍未改正。
(二十四)學生未依請假規定,逾期請假者(以次數計算)。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記小過:
(一)有侵占或詐欺行為,或毀損他人財物,情節尚非重大者。
(二)毀壞學校公物或環境、浪費資源,致影響教學行為,情節尚非重大者。
(三)違反試場規則,情節輕微者。(如平時考)。
(四)攜帶或閱讀有害其身心健康、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情節輕微者。
(五)隨地吐痰、亂丟垃圾或有其他破壞環境衛生行為。
(六)冒用、偽造他人或家長文書印章者。
(七)不假離校外出者。
(八)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成績單或其他資料者。
(九)拾(金)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已,而無悔過者。
(十)言行已涉及「公然侮辱」或「毀謗」等法律責任(如口出穢言) ,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十一)在校期間使用3C產品,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十二)竊盜行為,情節輕微者。
(十三)無故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的內容,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十四)騎機車或駕駛汽車,經查明屬實者。
(十五)喝酒、抽煙(含電子煙)、嚼檳榔、賭博等行為,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十六)出入禁止18歲以下進入的場所,情節尚非重大者。
(十七)無故不參加重要集會或活動者。
(十八)不按規定進出校區者,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十九)住宿生不假外出(宿),或非住校生未經師長許可進入學生宿舍者。
(二十)攜帶經學校公告禁止之危險性物品(如:香煙、檳榔、撲克牌、鞭炮、打火機…等),情節尚非重大者。
(二十一)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情節尚非重大者。
(二十二)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輕微者。
(二十三)使用言語或文字,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他人名譽或恐嚇他人,勸導不聽再犯者。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記大過:
(一)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者,情節嚴重者。
(二)集體械鬥或毆打同學致傷,情節嚴重者。
(三)欺騙、誣蔑師長,且言論已涉及「公然侮辱」或「毀謗」,經勸導後仍不改正者。
(四)違反考試規則,情節嚴重者。
(五)強行借用、竊盜、搶奪他人財物,情節嚴重者。
(六)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七)於校內發生合意性行為,經本校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確認,有危害校園環境秩序、公共利益或影響其他學生學習權益者。
(八)違反校規屢勸不改者。
(九)無正當理由攜帶違禁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如刀械、BB槍、瓦斯槍…等)。
(十)毀壞學校公物或環境、浪費資源,致影響教學行為,情節嚴重者。
(十一)糾合校外人士到校滋事,有危害校園環境秩序、公共利益或影響其他學生學習權益者。
(十二)騎機車或駕駛汽車肇事,情節嚴重者。
(十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情節嚴重者。
(十四)擾亂校園安全秩序,已危害他人受教權益,情節嚴重者。
(十五)有侵占或詐欺行為,或毀損他人財物,情節重大者。
(十六)有威脅、恐嚇、勒索行為,情節嚴重者。
(十七)違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相關規定,情節嚴重者。
(十八)使用言語或文字,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他人名譽或恐嚇他人,情節嚴重者。
(十九)攜帶或閱讀有害其身心健康、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情節嚴重者。
(二十)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屬實者(未滿18歲之學生間合意發生刑法第227條之行為者,不在此限)。
(二十一)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情節重大者。
十二、重大違規:
本校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交由其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簽會導師及輔導室提供意見,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後行之。
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參、運作方式:
一、嘉獎及小功之建議,由有關教職員工依據獎勵事實,填具獎懲請示單,並會導師、生輔組長,由學務主任核定。
二、警告及小過之懲處,由有關教職員工依據獎勵事實,填具獎懲請示單,並會導師、生輔組長,由學務主任核定,但過程中相關人員如對懲處建議有異議時,得先請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
三、大功、大過以上或有爭議之獎懲事項,應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公布。
四、懲處之決定,應以書面(獎懲通知書)記載懲處事實、理由及依據,並附記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事項,函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為重大懲處時,必要時並得函請其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事宜。
五、建立勵新卡制度,對有心改過之同學給與銷過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