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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學習評量,應以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培養學生核心素養,促進學生適性發展為目的,並作為教師教學及輔導之依據。

第 3 條

學校學生學習評量,包括學業成績評量及德行評量。

第 4 條

1  學業成績評量,採百分制評定,並得註記質性文字描述。

2  學業成績評量,按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兼顧科目認知、技能及情意之教學目標,採多元評量方式,並於日常及定期為之;其各科目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之占分比率,由學校定之。

3  前項多元評量,得採筆試、作業、口試、表演、實作、實驗、見習、參觀、報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自我評量、同儕互評或檔案評量等方式辦理。

第 5 條

1  學業成績評量之科目,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程綱要)之規定。

2  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週修習一節或總修習節數達十八節,為一學分。

第 6 條

學生於定期學業成績評量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學校得審酌其請假事由後,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其評量方式、成績採計及登錄,由學校定之。

第 7 條

1  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所得之總和,再除以總學分數。

2  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之計算,以該學年度各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成績平均之。

3  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之;學生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應予補考者,其該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以其該科目該學年各學期原成績或補考成績擇優登錄計算,不得與該科目重修或補修後之成績平均計算。

4  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之計算,遇小數點時,採四捨五入法,取整數計算;學期、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及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一位數,第二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一位數。

第 8 條

1  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一、一般學生:以六十分為及格。

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入學之原住民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及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一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三、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一年級、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四、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一年級、二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

2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應依特殊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 9 條

1  學生因其居住地區或就讀學校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或其他重大變故情形,學校認有調整前條所定學業成績及格基準之必要者,得擬具計畫,經各該特定科目教學研究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調整之,並妥為保存;其調整後之成績及格基準,不得低於四十分。

2  前項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適用調整學業成績及格基準之學生姓名、學號、年級、科別、班級與適用學期及學年。

二、學校已實施之多元評量執行策略及學生學習補救措施。

三、學生學習成就差異分析、學校學習評量調整方案及調整之必要性說明。

第 10 條

1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授予學分。

2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未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其成績達下列基準者,學校應予補考:

一、及格基準分數為五十分至六十分者:四十分。

二、及格基準分數為四十分至四十九者:三十分。

3  前項補考科目,其補考所得之成績,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者,授予學分,並依及格基準分數登錄;未達及格基準者,不授予學分,並就原成績或補考成績擇優登錄。

4  學校每學期辦理補考,以一次為限。但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補考,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學校得審酌其請假事由後,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

5  學生學年學業成績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其各學期成績仍應以該學期實得分數登錄。

第 11 條

1  學生於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之修業期限內,各學期學業成績未達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得申請重修。

2  課程綱要規定應修習之部定及校訂必修科目,未修習者應補修。轉學、轉科(學程)學生並得就應修習之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以外科目,申請補修。

3  學校辦理重修、補修之方式,依下列規定順序為之:

一、專班辦理:申請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供學生修讀;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

二、自學輔導:申請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人數者,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及教學;每一學分之面授指導及教學節數,屬重修者,不得少於三節,屬補修者,不得少於六節。

三、隨班修讀: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素,安排學生隨其他班級課程修讀。

4  前項各款之實施時間、課程內容及實際授課節數,由學校定之。

5  重修、補修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應依第四條規定辦理。

第 12 條

1  學生依前條規定完成重修、補修後,其所得成績達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授予學分;未達及格基準者,不授予學分。

2  前項重修、補修後之科目成績登錄,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重修:達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者,依所定之及格基準分數登錄;未達及格基準者,就重修前後成績,擇優登錄。

二、補修:依實得成績登錄。

第 13 條

1  學生各學年度第一學期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第二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學分;其減修之相關規定,由學校定之。

2  休學學生申請提前一學期復學者,準用前項規定。

第 14 條

1  學生各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年度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重讀;該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應包括該學年度結束前補考、重修及補修後取得之學分。

2  重讀時,學生成績以重讀之實得分數登錄;學生對於重讀前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於各學期開學日前申請免修者,學校應准予免修,該科目原成績列入重讀學期之成績一併計算;未申請免修而自願再次選讀者,該科目成績,應就再次選讀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對於重讀之學生,學校應給予適當之輔導。

3  學校為協助學生取得畢業應修學分數,應針對學生各學期學分取得情形,提供預警措施並給予個別輔導。

4  轉學生入學時、轉科(學程)學生轉科(學程)時及休學學生復學時,準用前三項規定。

第 15 條

學校應建置學生學習支援系統,並依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結果進行分析,作為學期中實施差異化教學及補救教學之依據,以輔導學生適性學習,發揮學生潛能;其實施基準及方式,由學校定之。

第 16 條

1  新生與轉學生入學前、轉科(學程)學生轉科(學程)前及休學學生復學前,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經審查符合課程綱要要求,或經測驗及格者,得列抵免修,其科目成績,依原成績或測驗成績登錄;未取得學分之科目,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2  前項審查、測驗及學分抵免規定,由學校定之。

3  學生轉學、轉科(學程)經學校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學分抵免後,未符合第十四條第一項得重讀規定而申請重讀者,學校得視該生學習狀況與學校編班、班級人數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者,編入適當之年級。

二、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者,編入適當之年級、科(學程)。

4  學生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借讀時,原學校應會同借讀學校審查借讀修習科目及學分;借讀期滿後,借讀學校應通知原學校依原學校之科目登錄其成績;未取得學分之科目,依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 17 條

資賦優異學生得依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意願,向學校申請縮短修業年限;其辦理方式,應依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18 條

1  學生取得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採認之國外學歷,其在國外所修之科目成績,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綱要要求,或經測驗及格者,得採計成績或學分,其科目並得列抵免修。

2  學生經學校核准後,赴國內、外公民營事業機構職場或就業導向之職訓機構等場所進修、訓練、實習或學習,取得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證明,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綱要要求者,得採計成績或學分,其科目並得列抵免修。

3  學校辦理前二項學生學歷、成績證明、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審查、測驗、學分採計及赴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習期間之認定,應依相關法規規定為之。

第 19 條

1  學校得與國內、外其他學校合作開設跨校選修之課程,或與國內、外大專校院合作開設預修課程或選修課程;其開設之課程,應納入學校課程計畫,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2  前項課程採數位遠距教學實施者,其課程實施與學業成績評量方式、學分採計、成績登錄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與合作之其他學校、大專校院協議後定之。

第 19-1 條

1  依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核定之偏遠地區學校,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教育資源需要協助學校,其部定必修或校訂必修科目無法聘任合格教師實施教學者,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後,得與國內其他學校合作開設數位遠距教學課程。

2  前項數位遠距教學課程,其課程實施與學業成績評量方式、學分採計、成績登錄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與合作之其他學校協議後定之。

第 19-2 條

學生居住地區或就讀學校所在地區,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時,學校得以數位遠距教學或其他適當方式實施教學,並辦理學習評量。

第 20 條

1  學生修習課程綱要所定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彈性學習時間課程,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且於備查之學校課程計畫標註授予學分者,授予彈性學習時間學分:

一、所修讀者為全學期授課之充實增廣或補強性課程。

二、所得成績達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

三、無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缺課致成績零分之情形。

2  前項所得成績,得不登錄或以實得成績登錄。但不納入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平均成績計算。

第 21 條

1  德行評量,依學生行為事實作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

2  德行評量項目如下: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及校內外特殊表現。

二、服務學習。

三、獎懲紀錄。

四、出缺席紀錄。

五、具體建議。

第 22 條

1  德行評量以學期為階段,由導師依前條第二項各款規定,參考各科目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經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後,作為學生適性輔導及其他適性教育處置之依據。

2  重修、補修學生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之德行評量,由學校依其修課情形,並參酌一般學生之規定定之。

3  學生借讀期間之德行評量,由借讀學校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借讀期滿後,借讀學校應提供借讀學生德行評量項目紀錄予原學校登錄。

第 23 條

1  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及大過。

2  學生之獎懲,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並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

3  第一項之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由學校定之。

第 24 條

1  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婚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由學校定之。

2  學生缺課未經學校依請假規定核准給假者,為曠課。

3  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第 25 條

1  學生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總修習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但因學生或其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所請事假而缺課之節數,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通過後,得不納入計算。

2  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學校應視其情形提供預警措施,並給予個別輔導。

第 26 條

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節數達修習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者,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後,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

第 27 條

1  學生學習評量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修業期滿,符合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

(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二、修業期滿,修畢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2  學生修畢實用技能學程分段課程,成績及格者,得向學校申請發給分段課程修業證明書。

第 28 條

學生重讀、轉學或復學時,因中央主管機關發布新課程綱要,致其適用之畢業條件已變更者,由學校從寬就變更前後畢業條件擇一適用,並進行學分抵免及核計。

第 29 條

學生學習評量之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及權益;其評量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30 條

學校依本辦法規定,自行訂定之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 3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雲林縣立麥寮高級中學高中部
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一、本補充規定依108年6月1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57314B號令「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以下簡稱評量辦法)第 30 條訂定之。

二、雲林縣立麥寮高級中學高中部評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補充規辦理。

三、學生成績評量分學業成績評量、德行評量及團體活動評量。學業成績採百分制評定,並得註記質性文字描述,德行評量依學生行為事實作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團體活動評量結果以文字描述為主。

第二章 學業成績之評量

一、學分計算:以每學期每週修習一節或總修習時數達十八節為一學分。

二、修習科目:依高級中等學 校課程綱要(以下簡稱 課程綱要)之規定為準。

三、修業年限: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修業年限為三年。學生未在修業年限內修畢應修課程者,得延長其修業年限,至多二年。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

四、修習學分:

(一)一般學生:依課程綱要規定實施。

(二)特殊教育學生:依特殊教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成績評量:

(一)學生學期學業及格之科目,該學期授予學分。

(二) 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所得 之總和,再除以總學分數。

(三)各科目學年成績,以該學年該科目各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之,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之計算,遇小數點時,採四捨五入法,取整數計算,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及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一位數,第二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一位數,方式如下:

1.學年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

2.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該科目一整學年學分數(配合自學輔導於暑假時實施),若僅有一個學期不及格,學生可申請免修已及格學期之課程,但仍需接受全學年範圍之評量。經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該科學年成績以各類學生學業成績及格基準計,但學期成績不予變動。

3.重修後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僅就重修前及格之學期授予學分,該科目成績,就重修成績、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四) 學生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總修習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但因學生或其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所請事假而缺課之節數,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通過後,得不納入計算。

(五)各科學期成績計算:

1.期中考試,除音樂、美術、家政與生活科技、體育、軍訓護理及選修課之外,視其每週教學時數之多寡,每學期舉行二次。

2.期末考試,於每學期終了時舉行一次。

3.每一科目期中考成績之計算,以在一學期內之各次期中考試分數平均之。

4.有舉行期中考試之每一科目日常評量、期中考試與期末考試三項成績,由各領域自行定訂定日常評量、期中考、期末考的比例來計算學期成績;其他未舉行期中考試之科目,學期成績計算比例亦由各領域自行定訂。

(六)一般生與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入學之原住民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及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及身心障礙學生等學生學期成績及格與得申請補考基準,依相關規定為: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未達及格基準之科目,其成績達下列基準者,應予補考:

1.及格基準分數為五十分至六十分者:四十分。

2.及格基準分數為四十分至四十九者:三十分。
前項補考之成績、依下列規定採計:

1.補考及格考,授予學分,並以各類學生學期成績及格基準分數計。

2.補考不及格者,不授予學分,該科目成績就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七) 學生於定期學業成績評量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評量,經學校 核准給假者,學校得審酌其請假事由後,准予 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成績以零分計算。未依規定辦理補考手續者,期缺考學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1.計分方式:
(1)因公、喪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得按實際得分計算。
(2)因事、病假缺考者,其成績如為六十分或未滿六十分者,依實際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其超過部分八折計算。

(八)因公、親屬喪亡、因病開立醫師證明或特殊事故無法參加評量如銷假日超過定期評量結束五個上班日者,該次評量予以免試,其學期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1.缺考一次期中考試者,該次評量成績以另一次期中考成績計算。

2.期末考試缺考致無成績者,以期中考試成績為期末考試成績。

3.期中、期末均缺考致無成績者,以日常評量為學期成績。

(九)學生各學年度上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下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學分。

(十)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經重修後,其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逾該生當學年所修習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重讀。其重讀方式如下:

1.重讀時,其成績以重讀之分數採計。

2.學生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得申請免修,該科目原成績列入重讀學期之成績一併計算。

3.申請免修之科目上課時間,由學校安排場所進行學習,並將其出缺席狀況列入學期德行成績考核。

4.學生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自願申請再次選讀者,該科目成績,就再次選讀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不受第1項規定之限制。

(十一)學校每學期補考以辦理乙次為限,專班重修及自學輔導成績不及格者,不再予補考。

(十二)補考、專班重修或自學輔導成績評量不及格者,以原學期、補考成績、專班重修或自學輔導成績擇優登為該學科成績,升學用之成績統計仍以原學期成績登錄計算。

(十三)學生取得經查證認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學教育階段之正式合格國外學歷,其在國外所修之科目學分,由教務處聘請內相關行政人員及教師組成對甄審小組,審查相關證明文件並進行甄試,通過者得列抵免修或升級。該生之成績不納入推薦甄選用。

(十四)校內成績優秀獎學金、大學甄選入學、畢業排名之成績採計以補考前之學期成績為依據。

學生學習評量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 (1) 修業期滿,符合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
  • (2) 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二)修業期滿,修畢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第三章 德行成績之評量

一、導師綜合學生日常生活綜合表現及校內外特殊表現、服務學習、獎懲記錄、出缺席紀錄等有關資料,參考各科目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並提學生事務會議審議。

二、學生之獎勵與懲罰依左列之規定:

(一)獎勵:(1)記嘉獎  (2)記小功   (3)記大功  

(二)懲罰:(1)記警告  (2)記小過   (3)記大過  

  學生之獎懲,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並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

三、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節數達修習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者,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後,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

四、學期中經處分留校察看之學生,在留校察看期間如有獎懲事由發生時,仍依本章有關規定處理,但受有記過以上處分者應予輔導轉學。留校察看期間以一學期為原則,學期結束經學生事務會議為撤銷、延長或輔導轉學之決議,經報由校長核定後執行。

五、學生及其家或監護人對成績評量結果有疑議時,得於接獲成績通知後一週內,向學校提出申請覆查。

第四章 團體活動評量

一、團體活動以三年整體規劃、逐年實施為原則,於團體活動課程時間安排班級活動、社團活動、學生自治 會活動、學生服務學習活動及週會或講座。

二、團體活動評量依據活動目標及學習內涵,採用多元的評量方法。評量宜分工合作分層負責,班級活動由導師負責評定,社團活動由社團指導老師負責評定,學生自治會活動、學生服務學習活動由各處室或相關人員負責評定。評量結果由導師彙整,適切參酌學生自評、同儕評量、家長評量及其他相關人員的評量資料實施總評。評量結果以文字描述為主。

第五章 附則

本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麥寮高中大學繁星推薦校內推薦辦法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一)教育部104年9月18日臺教高(四)字第1040122460號函核定之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大學繁星推薦入學招生規定。

(二)(104)學年度大學繁星推薦簡章彙編(以下簡稱「簡章彙編」)。

 

 

二、目的

兼顧學生適性發展、大學自主選才及實現「高中均質、區域均衡與大學社會責任」, 特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以及「大學多元入學方案」之有關規定,訂定「大學甄選入學招生辦法」。「繁星推薦」係指考生經由本校推薦,且其當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成 績通過大學校系檢定標準,依大學設定之招生條件分發錄取之入學方式。

 

 

三、本校推薦委員會成員

本校推薦委員會成員由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輔導主任、圖書館主任、試務組長、家長會長、家長代表及各班導師共同組成。

 

 

四、對象

限高中全程均就讀本校,並修滿高一、高二各學期之應屆畢業生。

 

 

五、規範

(一)高一、高二「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平均成績全校排名百分比符合大學規定。

 

(二)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應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規定辦理。但如有重修或補考之科目,應以原成績辦理;重讀之科目,應以再次選讀之成績辦理。

 

(三)推薦學群規定:

1、本校普通班學生限推薦下列學群:

第一類學群:文、法、商、社會科學、教育、管理等學系(學程)。

第二類學群:理、工等學系(學程)。

第三類學群:醫、生命科學、農等學系(學程)。【註:不含醫學系】

第八類學群:醫學系。

2、本校之音樂班、美術班、舞蹈班、體育班等藝才班學生僅限推 薦第四至第七類學群。

 

(四)當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成績任一科目不得為零級分(缺考成績以零級分計)且通過大學校系所訂之檢定標準。

 

(五)高中依各大學設定之招生條件,得分學群推薦符合資格之學生至多各二名,每學群供高中推薦學生選填志願數不得少於該學群參加校系數之二分之一。(學生推薦至大學的校群後,可從該校群中逕行選填符合檢定標準與有就讀意願的學系)。

 

(六)甄選委員會依各大學校系所訂之學科能力測驗、高中英語聽力測驗、術科考試成績檢定標準、高中推薦優先順序及分發比序項目進行分發作業(以下簡稱第一輪分發),各大學錄取同一高中學生以一名為限。

 

(七)第一輪分發後校系仍有缺額者,甄選委員會應再依校系所訂之學科能力測驗成績、高中英語聽力測驗、術科考試檢定標準及分發比序項目進行缺額校系分發作 業(以下簡稱第二輪分發),各大學對同一高中再錄取人數不受一名之限制。

 

(八)繁星推薦第一至七類學群錄取生無論放棄與否,皆不得報名當學年度「個人申請」入學及參加「科技校院日間部四年制申請入學」第一階段篩選。

 

(九)繁星推薦第八類學群通過第一階段篩選之學生,於報名參加當學年度大學「個人申請」入學招生時,不能再申請報名同一所大學之醫學系;錄取生無論放棄與否,皆不得參加大學「個人申請」入學招生網路就讀志願序登記,接受統一分發。

 

(十)繁星推薦之分發錄取生即取得各該校系之入學資格,若欲放棄入學資格者,應於簡章規定期限內向錄取之大學聲明放棄,否則一律不得再登記參加當學年度之大 學考試入學招生。

 

(十一)錄取生入學後,其就讀期間得否轉系由各大學自行訂定,請參閱繁星推薦簡章 說明。

 

(十二)推薦學校具原住民身分學生,得以一般生或原住民生身分擇一參加。

 

 

六、推薦條件

本校應屆三年級學生,除「轉學生」外,具備以下各項條件,並依校內推薦作業流程完成程序者:

 

(一)不得因違反試場規則(作弊)、偷竊、鬥毆事件嚴重影響校譽而曾記過者。

 

(二)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成績,任一科不得為「零級分」或「缺考」,且學測各科成績須符合擬推薦校系規定。

 

(三)高一、高二「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平均成績排名為全校前百分之五十,且 符合擬推薦大學設定之「在校學業成績」全校排名百分比之標準。

 

 

七、推薦流程:

推薦時程及詳細規定依當年度大學繁星推薦入學招生簡章訂定,並由推薦委員會成員討論後由試務組統一公告實施。

 

 

八、其他

本推薦辦法經本校校內推薦委員會會議討論,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雲林縣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要點

中華民國 91年10月4日府教學字第9104005256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94年7月6日府教學字第 0940403724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95年7月4日府教學字第 095040394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95年11月1日府教學字第0950407326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98年10月7日府教學字第098040943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1年 7月2日府教學字第1010407589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3年 9月1日府教學字第1035429534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4年 2月5日府教學字第1045403659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8年 8月1日府教學一字第108242722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9年 2月11日府教學一字第1092403762號函修正第12點、第13點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促進學生適性發展,肯定個別學習成就,並作為教師教學改進與學生學習輔導之依據,依據教育部訂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訂定本要點。

 

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以協助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的,並具有下列功能:

(一)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與態度。

(二)教師據以調整教學與評量方式,並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三)學校據以調整課程計畫,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方案或補救教學。

(四)家長據以瞭解學生學習表現,並與教師、學校共同督導學生有效學習。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教育部據以進行學習品質管控,並調整課程與教學政策。

 

三、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

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如下:

(一)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

1.範圍:包括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所定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其所融入之議題。

2.內涵:包括學習表現、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並應兼顧認知、情意、技能及參與實踐等層面,且重視學習歷程及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紀錄、團體活動表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四、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原則如下:

(一)目標:應符合教育目的之正當性。

(二)對象:應兼顧適性化及彈性調整。

(三)時機:應兼顧平時及定期。

(四)方法: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

(五)結果解釋:應以標準參照為主,常模參照為輔。

(六)結果功能:形成性及總結性功能應並重;必要時,應兼顧診斷性及安置性功能。

(七)結果呈現:應兼顧質性描述及客觀數據並重。

(八)結果管理:應兼顧保密及尊重隱私。

 

五、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第三點規定,並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採取下列多元且適當之評量方式:

(一)紙筆測驗及表單:依重要知識與概念性目標,及學習興趣、動機與態度等情意目標,採用學習單、習作作業、紙筆測驗、問卷、檢核表、評定量表及其他方式。

(二)實作評量:依問題解決、技能、參與實踐及言行表現性目標,採書面報告、口頭報告、聽力與口語溝通、實際操作、作品製作、展演、鑑賞、行為觀察及其他方式。

(三)檔案評量: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本於目的導向系統性彙整之表單、測驗、表現評量與其他資料及相關紀錄,製成檔案,展現其學習歷程及成果。

 

教育學之成績量方,由學依特殊育法及相關規定,衡酌學生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

 

六、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時機,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二種。

領域學習課程評量,應兼顧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彈性學習課程評量,應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定期評量。前項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於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均應符合第四點第四款最小化原則;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期至多三次。

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性為之。

 

七、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之評量人員如下:

(一)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由授課老師評量,學校各領域小組應針對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學習目標,共同研議規劃各領域之課程計畫及評量計畫(含評量範圍、方式、時間、定期評量次數、模擬考辦理次數及審題機制等),融入課程計畫送本府審查,且應於每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評量計畫,並公告週知。

(二)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參據學校各項紀錄、各領域學習課程與彈性學習課程之授課教師、學生同儕及家長意見反應,加以評定。

 

八、學生依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於國民中學階段修習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者,其職群所對應之領域學習課程學期成績,應包括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總成績,並按抽離課程節數占對應之領域學習課程總節數之比率計算。

 

九、國民中小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文字描述記錄之。

前項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評定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並得視需要提出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

領域學習課程之評量結果,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領域學習課程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彈性學習課程之評量結果,得比照第三項規定辦理。

學生各學期各學習領域之成績未達前項及格基準者,得予補考,其補考之成績,依下列規定採計:

(一)補考及格者,以本點第三項所定及格基準計。

(二補考不及格者,該領域學習課程或彈性學習課程成績就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點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十、國民中小學學生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依下列基準辦理及紀錄:

(一)本縣國中應依「雲林縣國中辦理學生獎懲實施作業流程」之規定,辦理學生獎懲實施、懲罰存記及改過銷過等事項,以輔導

學生改過遷善。依規定程序審核通過者,註銷其紀錄。

(二)學生日常行為表現,導師應考量學生之智力、性向、興趣、家庭環境及社會背景等因素,並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談話紀錄、家庭訪視紀錄,並得視需要參酌學生自評及校外生活指導委員會彙送之資料等,依檢核表以文字詳實描述。

 

十一、國民中小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評量,分下列各領域辦理:

(一國民小學階段(領域學習課程分列如下,惟國民小學一至二年級統合社會、自然科學、藝術及綜合活動領域為生活課程):

1.語文領域。

2.數學領域。

3.社會領域。

4.自然科學領域。

5.藝術領域。

6.綜合活動領域。

7.健康與體育領域。

(二)國民中學階段:

1.語文領域。

2.數學領域。

3.社會領域。

4.自然科學領域。

5.藝術領域。

6.綜合活動領域。

7.科技領域。

8.健康與體育領域。

 

十二、國民中小學學生學期成績,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平時評量與定期評量成績各占百分之五十。各項課程成績評量所佔比例,由學校依課程內容自訂。

(二)學期總成績,為領域學習課程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領域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和再以每週領域學習課程總節數除之。

(三)彈性學習課程之學期總成績,得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十三、國民中小學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全部或部分領域學習課程之定期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考,但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考,該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喪、病請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事假請假缺考者,其成績由學校視實際情形決定。

 

十四、定期評量之實施,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為顧及學生學習評量品質,學校應配合學校編制之規模組成命題及審題小組,建立命題與審題機制,並將相關辦法明訂於學校成績評量實施辦法中。

(二)教師於設計評量試題時,須依據學生實際情況調整,並兼顧評量內容之難易度及鑑別度。

(三)學校教育人員必須遵守迴避及保密原則。

(四)學校應視其學生評量結果,建立補考機制,並將相關辦法明訂於學校成績評量實施辦法中。

 

十五、因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涉及團體補考者,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以學校或班級為補考單位。

(二)當次定期評量,學校應編製難度相近,份數足夠之複本試卷。

(三)學校應於補課完畢一週內完成當次定期評量補考事宜。

(四)學生評量成績依補考實得分數計算,以符合公平原則。

 

十六、學校應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相關處室及家長資源,確實掌握學生學習狀況,對需予協助者,應建立並確實落實預警機制及輔導措施,設立學生學習評量輔導小組,並於每學期應針對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標準之學生名單召開成績評量輔導小組會議,並邀原任課教師、未達及格學生及學生家長出席,共同研擬輔導與補救改進措施。

授課教師應視學生評量情況,調整課程計畫及教學方式,輔導學生適性學習,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方案或鼓勵學生參加補救教學方案。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需予協助者,學校應依教師輔導及管教學生相關規定施以輔導,並與其法定代理人聯繫,且提供學生改過銷過及功過相抵之機會。

 

十七、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應資訊化列入檔案存檔,國民中學部分,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成績評量由教務處主辦,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由學務(教導)處主辦,各任課教師及導師應配合辦理;國民小學部分,由各班導師辦理。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表冊,由本府另訂之。

 

十八、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

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期或畢業成績通知除量化紀錄外,應參酌學生人格特質、學習能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同時以文字描述加以說明,並提出具體建議。

 

十九、學校應依定期評量後學生各領域分數分布情形,檢視學生之評量結果,作為其學校教學課程計畫及評量計畫擬訂及推動之參據。

 

二十、國民中小學就學生之成績評量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與權益;其評量結果及紀錄處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一、技藝教育學程(班)、藝術才能班、特殊教育(班)等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由本府另訂之。

 

二十二、藝術領域、健康與體育領域及綜合活動領域之評量方式配合十二年國教之實施依本縣均衡學習辦法辦理之。

 

二十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起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出席率及獎懲: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成績:

1.國民小學階段:領域學習課程之語文領域、數學領域、社會領域、自然科學領域、藝術領域、綜合活動領域、健康與體育領 域七領域,至少四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達丙等以上。

2.國民中學階段:領域學習課程之語文領域、數學領域、社會領域、自然科學領域、藝術領域、綜合活動領域、科技領域、健康與體育領域八領 域,至少四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達丙等以上。

 

二十四、國中教育會考(以下簡稱教育會考)評量科目為國文、英語、數學、社會及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

教育會考之結果供學生、教師、學校、家長及主管機關瞭解學生學習品質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使用。但不得納入在校學習評量成績計算。

 

二十五、國民中學為輔導學生升學或協助學生適應教育會考之程序、題型及答題方式,得辦理模擬考,其辦理次數,全學期不得超過二次。模擬考成績不得納入學生評量成績計算;相關處理原則,依教育部之規定。

前項模擬考,國民中學除自行或配合主管機關辦理外,不得協助其他機構、團體或個人辦理。

 

二十六、本縣各級中小學應依本要點訂定學校成績評量實施辦法,並公告週知。

雲林縣立麥寮高級中學(國中部)學生成績評量要點

 

中華民國91年10月4日91府教學字第9104005256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6日府教學字第 0940403724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府教學字第095040394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府教學字第0950407326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府教學字第098040943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府教學字第1010407589號函修正

 

 

一、雲林縣立麥寮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促進學生適性發展,肯定個別學習成就,並作為教師教學改進與學生學習輔導之依據,依據教育部訂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訂定本要點。

 

二、學生成績評量,以協助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的,並具有下列功能:

(一)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與態度。

(二)教師據以調整教學與評量方式,並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三)學校據以調整課程計畫,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方案或補救教學。

(四)家長據以瞭解學生學習表現,並與教師、學校共同督導學生有效學習。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教育部據以進行學習品質管控,並調整課程與教學政策。

 

三、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如下:

(一)學習領域評量:其評量範圍包括國民中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所定之七大學習領域及其所融入之重大議題;其內涵包括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並應兼顧認知、情意、技能及參與實踐等層面,且重視學習歷程與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紀錄、團體活動表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四、學生成績評量原則如下:

(一)目標:應符合教育目的之正當性。

(二)對象:應兼顧適性化及彈性調整。

(三)時機:應兼顧平時及定期。

(四)方法: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

(五)結果解釋:應標準參照為主,常模參照為輔。

(六)結果功能:應形成性及總結性功能並重;必要時應兼顧診斷性及安置性功能。

(七)結果呈現:應質性描述及客觀數據並重。

(八)結果管理:應兼顧保密及尊重隱私。

 

五、學生成績評量,應依第三點規定,並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採取下列適當之方式辦理:

(一)紙筆測驗及表單:依重要知識與概念性目標,及學習興趣、動機與態度等情意目標,採用學習單、習作作業、紙筆測驗、問卷、檢核表、評定量表等方式。

(二)實作評量:依問題解決、技能、參與實踐及言行表現性目標,採書面報告、口頭報告、口語溝通、實際操作、作品製作、展演、行為觀察等方式。

(三)檔案評量: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本於目的導向系統彙整或組織表單、測驗、表現評量等資料及相關紀錄,以製成檔案,展現其學習歷程及成果。

 

      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應衡酌其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

 

六、學生成績評量時機,分為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二種。

      學習領域評量應兼顧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惟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期以三次為原則,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於各學習領域皆應符合第四點第四款最小化原則。

      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性為之。

 

七、學生成績評量之評量人員及其實施方式如下:

(一)各學習領域:由授課教師評量,且須於每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評量計畫。

(二)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參據學校各項紀錄,以及各學習領域授課教師、學生同儕及家長意見反應等加以評定。

 

八、學生學習領域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文字描述記錄之。

      前項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評定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和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並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學習領域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點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九、學生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依下列基準辦理紀錄:

(一)學校應依「雲林縣國民中小學學生輔導獎懲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學生獎懲實施、懲罰存記及改過銷過等事項,以輔導學生改過遷善。依規定程序審核通過者註銷其紀錄。

(二)學校應組成「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審查委員會」研議、審查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相關事宜,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學務(教導)主任為召集人,共置委員五至十七人,含教師代表、行政人員代表等,其組織由學校訂之。

(三)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經導師提報有重大過失,並經「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審查委員會」認定者,應由輔導單位列入專案輔導,必要時得與家長(或法定代理人)聯繫。

(四)學生修業期滿,除符合評量要點第十七點規定外,日常生活表現如有以下其中一項之情事者,須經學校「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以考核其准予畢業或修業:

1.於某一學期內有超過四十節曠課者。

2.於某一學期內缺席超過該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ㄧ者。

3.在校期間記滿三大過(含)以上者(含折算累計:三次警告折算一次小過,三次小過折算一次大過)。

        本款規定不適用於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

(五)學生日常行為表現,導師應考量學生之智力、性向、興趣、家庭環境及社會背景等因素,並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談話紀錄、家庭訪視紀錄、並得視需要參酌學生自評、同儕互評及校外生活指導委員會彙送之資料等,依檢核表以文字詳實描述。

 

十、學習領域評量,分下列各領域辦理:

(一)語文學習領域。

(二)數學學習領域。

(三)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

(四)社會學習領域。

(五)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

(六)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

(七)綜合活動學習領域。

 

      彈性學習課程併入七大學習領域評量;國民小學一至二年級統合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為生活課程。

 

十一、學期成績,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成績各占50%。各項課程成績評量所佔比例,由各領域依課程內容自訂。

(二)學期總成績,為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領域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和再以每週學習領域總節數除之。

 

十二、學生定期評量時,因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考。但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考,該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喪請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事、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由實際得分依情況打九折後計算。60分以下則以實際得分計算,60分以上者,則60分以上部分打九折後再加上60分計算。

 

十三、因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涉及團體補考者,依下列原則辦理:

  • 以學校或班級為補考單位。
  • 當次定期評量,學校應編製難度相近,份數足夠之複本試卷。
  • 學校應於補課完畢一週內完成當次定期評量補考事宜。
  • 學生評量成績依補考實得分數計算,以符合公平原則。

 

十四、學生若中輟或日常生活表現不佳者,各校應由訓輔單位專案輔導。如學生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之成績,經評定為丁等者,學校應對學生實施補救教學措施,並依教育部所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救教學實施方案規定辦理。

 

十五、學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應資訊化列入檔案存檔,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由教務處主辦,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由學務(教導)處主辦,各任課教師及導師應配合辦理。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表冊,由雲林縣政府另訂之。

 

十六、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

      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學期或畢業成績通知除量化紀錄外,應參酌學生人格特質、學習能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同時以文字描述加以說明,並提出具體建議。

 

十七、學生修業期滿,具下列規定者,准予畢業:

(一)日常生活表現無本要點第九點第四款之情事者,或經「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者。

(二)學習領域畢業成績有三大學習領域以上總平均達丙等以上者,或應屆畢業學期成績三大學習領域達丙等以上者。

      本點規定不適用於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

 

十八、學生成績評量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與權益;其評量結果及紀錄處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相關規定辦理。

 

十九、技藝教育學程(班)、特殊教育(班)等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由雲林縣政府另訂之。

 

二十、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入學之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

 

二十一、國中教育會考(以下簡稱教育會考)評量科目為國文、英語、數學、社會及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

      教育會考之結果供學生、教師、學校、家長及主管機關瞭解學生學習品質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使用。但不得納入在校學習評量成績計算。

 

二十二、本校為輔導學生升學所辦理之模擬升學測驗,其成績不得納入學生評量成績計算;相關處理原則,依教育部之規定。

雲林縣立麥寮高級中學學生考場規則

 

101.10.08主管會報通過

中華民國105 年8 月26 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本校學生參加本校考試(如期中、期末考、模擬考、補考),必須遵守本規則之規定。

 

二、考試前:

  1. 1. 學生參加本校舉辦之各項考試(如各次定期考查、模擬考、補考、抽考)需穿著學校規定之服裝(如校服、運動服或班服),唯參加補考應攜帶學生證正本,否則視同違反考場規則,不得入場參與考試。

2、考試當天,請依照學校(或老師)所指定之座位入座,並將抽屜淨空,以班為單位由導師統一處理。

3、考試文具自備,不得在考場內向他人借用。

4、非考試必須之物品,不得攜入考場,且應整齊放置於教室後或教室外走廊,以班為單位由導師統一處理。

5、考試期間不得將任何3C設備攜入考場,違規者依下述第五點作處分並扣分。

 

三、考試時:

1、考試開始後遲到5分鐘不准入場(請至教務處報到),該科0分計算且不得補考。

2、電腦卡限用2B鉛筆劃記,且電腦卡上確實劃記班級、座號、姓名,如因人為疏失導致卡片不能讀取或影響他人權益等(如弄髒、劃錯座號、沒劃座號……等),一律扣分。(授權閱卷教師決定)。

3、答案卷需確實寫上班級、座號、姓名,違者一律扣分(授權閱卷教師決定)。

4、答案卷需用藍色或黑色筆書寫,作文寫作以黑色筆書寫,違者以零分計算。

5、考試時如有任何舞弊行為(包含協助作弊),一經查獲,立即取消考試資格,並依校規處分,該科以零分計算。

 

四、交卷:

1、待下課鐘聲響,聞監考老師口令後始得交卷。

2、學生不得要求提前交卷。考試結束鈴響收卷時,必須確認自己的答案卡或答案卷已交至監考老師手中,若未交出答案卷或電腦卡,該項成績以零分計,不得事後補交。

3、學生需待監考老師點收完並宣佈下課後,始可離開教室。

 

五、考試時必須遵守考試規則,並服從監考老師之指揮及監督。如有下列情事,由監考老師送交教務處移送學務處處分之。

(一)違反下列各項者視情節輕重記警告,試卷視情節酌予扣10~20分,不准補考。

1、未於規定時間交卷。

2、攜帶3C產品進入考場者,扣該科分數20分。

3、測驗中藉故要求離開試場。

4、其他違反考試規則情節輕微者。

 

(二)違反下列各項者記小過一次,試卷視情節酌予扣20~30分,不准補考。

1、喧嘩、互相交談或左顧右盼。

2、未依座位表入座。

3、手機未關機狀態下帶入考場,只要被監考老師發現(不論監考老師發現的原因為手機震動、來電、鬧鐘、簡訊提示音或學生看時間等等)。

4、其他違反考試規則情節較嚴重者。

 

(三)違反下列各項者記大過一次,試卷以零分計,不准補考。

1、故意作聲或誦讀自己的答案。

2、夾帶或偷看書籍及蓄意舞弊。

3、交換或傳遞答案。

4、偷看他人試卷或答案示人。

5、桌面上或應用文具上留有字跡、且與該科考試內容相關。

6、冒名頂替或請人代考。

7、使用任何3C設備從事舞弊行為。

8、其他重大舞弊行為者。

 

六、各項考試之補考:

1、期中、期末考當天請假者,請於銷假返校上課當天到校之第一時間(即早上8:10)憑假單立刻到教務處補考,錯過補考時間,不予辦理補考。

2、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3、未依規定辦理補考手續者,其缺考學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4、計分方式:

(1)因公、喪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得按實際得分計算。

(2)因事、病假缺考者,其成績如為六十分或未滿六十分者,依實際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其超過部份八折計算。

 

七、成績複查:

1、教務處於教師繳交成績後會發放各班成績校閱單;成績若有問題,請於發出後二個教學日內至教務處更正,以利成績校閱之完成。

2、各項考試成績若有問題,與任課教師確認後,由任課教師至教務處修正。

3、一旦成績校閱完畢後,就不得因任何理由進行修正。

 

八、學期補考:

1、一律穿著校服或體育服始得入場補考。

2、請將學生證或相關證明身份文件放在書桌右上角,以利監考教師檢驗。

3、其他應試規則同上述一至五項規定。

 

九、嚴守一切考場規則,榮譽至上。

 

十、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規則經主管會報討論修正,奉 鈞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雲林縣立麥寮高級中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104年8月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1. 雲林縣各級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2. 雲林縣各級學校學生申訴評議作業流程。
  3. 雲林縣政府102年7月26日府教學字第1025419200號函

 

二、主旨:

為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建立學生正式申訴管道,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和諧,發揮民主教育功能,特訂立本要點。

 

三、組織成員

本校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校申評會),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對於本校行政單位或教師,有關學生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至其權益受損者,得依本要點向申評會提出申訴,不服申訴之評議決定者,得提起再申訴。

本校申評會置委員13人,校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另由校長遴聘行政人員代表3人、教師代表5人、家長會代表1人、學生代表3人為委員。申評會委員任期為一年,均為無給職,任期中,若有委員離職或出缺時,由校長另行遴聘遞補之。

 

四、會議

本會會議由校長召集,於第一次會議中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主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申評會委員與申訴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並由校長另聘代理委員,就該申訴事項代行職務。本校申評會召開時得視處理案情需要,邀請申訴人級任導師、任課老師、教師會、家長、被申訴人或被申訴單位代表列席。

  1. 申訴案件之提出應於管教或輔導措施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申評會提出申訴,不服申訴之再申訴,應於接到決定書之次日起五日內,以書面向申評會提出,再申訴以一次為限,申訴及再申訴得於評議確定前申請撤回。學生申訴須由學生本人或學生之父母、監護人為學生代理人提起申訴。
  2. 申訴應填妥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署名並檢附相關資料:
  • 申訴人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明、住址或通訊方式、及與學生之關係,如申訴人為學生本人時,應經父母或監護人在申訴書上簽名蓋章。
  • 學校行政單位或教師之管教措施。
  • 申訴之事實或理由。
  • 提起申訴之日期。
  • 受理申訴之單位(雲林縣立麥寮高級中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 載明本申訴事宜有無提起訴願、及其他訴訟,若提起再申訴時,應檢附原申訴書及原決定書。

 

申訴書不合格者,申評會應於五至十日之期限內通知申訴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申評會得逕為評議或不得評議。申訴案件之提出,經學校申評會接到申訴決定書(如附件)時之次日起五日內未提出再申訴,則視為申訴案件評議確定

  • 本校申評會於收到申訴人之申訴後,召集人必須於一個月內召開會議,對申訴人及學生獎懲委員會送出決定書。評議結果可依以下幾點決定:
    • 申訴成立。
    • 申訴不成立。
  • 本校申評會應就教育本質之考量,本公平公正之原則,就書面資料審議學生申訴事宜。申訴案有調查或實地了解之必要時,得經學校申評會決議,推派委員組成調查小組為之。
  • 申評會之評議書經校長核定後原處分單位或教師應確實執行,如原處分單位或教師認有與法令牴觸或事實上窒礙難行者,應於七日內列舉具體理由,依行政程序陳報校長,經校長同意後,得交付申評會再議。
  • 本校申評會評議確定後,決定書應分送申訴人及原處分單位或教師。
  • 申訴人收到申訴決議書之後,如有異議,可於收到決定書七日內,附具體理由,向本會申請再申訴,但以一次為限。
  •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雲林縣立麥寮高級中學「學生獎懲」規定

101年1月18日於校務會議修訂

102年6月28日於校務會議修訂

103年6月30日於校務會議修訂

104年8月28日校務會議議決通過

105年5月16日臨時校務會議議決通過

 

壹、依據:

雲林縣立麥寮高中(以下簡稱本校)為引導學生行為、維持學校秩序,確保學生學習所必要,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規定、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及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訂定麥寮高中「學生獎懲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貳、目的:

一、鼓勵學生敦品勵學,表彰學生優良表現。

二、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崇尚法治及符合社會規範之精神。

三、引導學生身心發展及向上精神,啟發學生自治自律與反省能力。

四、維護校園學習環境秩序,確保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實施。

 

參、原則:

一、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尊重學生人格尊嚴,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二、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多獎勵少懲罰,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三、獎懲之決定,應力求審慎客觀,並兼顧學生隱私權。

四、個案處理應注意時效,且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懲處前應以適當方式給與學生陳訴意見機會。

 

肆、審酌參考

一、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態度。

 

伍、學生之獎懲應依下列原則實施:

一、平等原則:相同獎懲事項,非有特殊理由不得為差別對待。

二、比例原則:獎懲措施應考慮具教育之適當性、必要性及平衡性。

三、明確性原則:獎懲之種類、要件及其處理程序應具體明確,並為學生可預見及理解。

四、即時處理原則:個案處理應及時為之。

五、正當程序原則:獎懲決定應遵循公正合理之相關程序規範。

 

陸、獎懲別: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大功及其他獎勵。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及留校察看。

 

柒、學校應設立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獎懲會),其任務如下:

一、研擬及修訂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二、審議學生大功、特別獎勵、大過及特別處置等重大獎勵及懲處事件。

三、研擬其他有關學生獎懲事宜。

 

捌、獎懲會會議由校長召集之。獎懲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獎懲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獎懲會委員處理獎懲案件,關於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玖、獎懲會審議學生獎懲案件,應秉公正、公平及不公開原則;重大懲處案件應通知議處單位、學生及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獎懲會會議之決議,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其決議經過及個別委員意見應予保密。

 

拾、獎懲辦理方式:

一、擬定實施作業流程(如附件1):為辦理學生獎懲事項及程序,訂定學生獎懲實施要點,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處核備。

(一)嘉獎及小功之建議,由有關教職員工依據獎勵事實,填具獎懲請示單,並會導師、生輔組長,由學務主任核定。

(二)警告及小過之懲處,由有關教職員工依據獎勵事實,填具獎懲請示單,並會導師、生輔組長,由學務主任核定,但過程中相關人員如對懲處建議有異議時,得先請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

(三)大功、大過以上或有爭議之獎懲事項,應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公布。

(四)懲處之決定,應以書面(獎懲通知書)記載懲處事實、理由及依據,並附記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事項,函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為重大懲處時,必要時並得函請其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事宜。

(五)建立勵新卡制度,對有心改過之同學給與銷過的機會。

 

二、組成獎懲委員會(如附件2):

(一)以上人員不與學生申訴委員會重複,均為無給職,任期以學年度為單位,期滿得續聘之。

(二)獎懲會委員因故出缺時,應補行聘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獎懲會設置委員5~15人,由校長聘兼之,但不與學生申訴委員會成員重複。

(三)成員應包含:

1、行政人員代表1~4人:學務主任為執行秘書。

2、教師代表1~4人:由國高三導師代表四人。

3、家長代表1人。

4、學生代表1~3人:由國高三學生代表。

(四)校長為獎懲會之召集人,開會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五)委員與獎懲事宜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並由校長另聘代理委員。

(六)學生記大功或大過以上之獎勵、特殊事件、改過銷過(大過以上),應提獎懲會討論議決議。

拾壹、申訴:

學生、法定代理人、家長或監護人於送達獎懲通知書次日起20日內,如有不服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拾貳、學生違反本規定達記大過以上處分,應依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拾參、學生休學期間,獎懲紀錄仍累計核算,但對等之獎懲紀錄得予相抵。其他學校學生轉入本校後獎懲紀錄重新計算。

 

拾肆、本校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評量辦法所為之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如認為有必要轉換學習環境時,應先徵的家長或監護人同意。

 

拾伍、學生受懲處處分後,得依本校「改過銷過辦法」辦理銷過,學生完成改過銷過程序後,本校會註銷學生懲處紀錄。

 

附件2

 

雲林縣立麥寮高中O學年度獎懲委員會委員名單

職 稱

姓名

性別

現任職務

備註

主任委員兼召集人

 

 

校長

 

執行祕書

 

 

學務主任

 

委員

 

 

教務主任

 

委員

 

 

輔導主任

 

委員

 

 

生輔組長

 

委員

 

 

家長會長

 

委員

 

 

高三導師代表

 

委員

 

 

高三導師代表

 

委員

 

 

國三導師代表

 

委員

 

 

國三導師代表

 

委員

 

 

高三學生代表

 

委員

 

 

高三學生代表

 

委員

 

 

國三學生代表

 

合計13員

   註:獎懲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研擬及修訂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二、審議學生大功、特別獎勵、大過及特別處置等重大獎勵及懲處事件。

   三、研擬其他有關學生獎懲事宜。

 

 

 

 

雲林縣立麥寮高級中學獎懲基準表

 

 

壹、組織:

一、獎懲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委員由本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擔任委員。

二、學生獎懲委員會由學務主任兼任執行秘書,幹事由學務處幹事兼任。

 

貳、學生之獎懲:

一、學生之獎懲審酌下列情形,預作為獎懲輕重標準:

     (一)年齡之長幼。           (二)年級之高低。    

    (三)身心之狀況。           (四)知商之差異。

     (五)動機與目的。        (六)態度與手段。

     (七)行為之影響。           (八)家庭之因素。    

     (九)平日之表現。           (十)初犯或累犯。    

     (十一)行為後之表現。

 

二、學生之獎勵、懲罰與銷過,其種類如下: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大功及特別獎勵。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及留校察看。

   (三)改過、銷過。

 

三、行為表現良好,不合於嘉獎以上獎勵之學生,得予當面口頭嘉勉。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嘉獎:

(一)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的模範者。

(二)禮節週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三)參加團體活動確有優良成績表現者。

(四)節儉樸實足為同學模範者。

(五)拾金(物)不昧,其行可嘉者

(六)住宿生內務經常整潔者。

(七)與同學互助合作者。

(八)主動為公服務者。

(九)勸告同學向上者。

(十)運動比賽時表現體育道德者。

(十一)愛護公物有具體行為者。

(十二)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十三)讓座於師長、老弱、婦孺者。

(十四)擔任班級各科小老師,負責盡職者。

(十五)經學校作業抽查,表現優良或依規定繳交作業,表現優良者。

(十六)學生家長熱心參與學校各項活動。

(十七)整潔、秩序比賽獲前三名全學期累計達四次以上之班級,全班同學記嘉獎乙次。

(十八)整潔、秩序比賽獲前三名全學期累計達八次以上之班級,全班同學記嘉獎二次。

(十九)參加校內各項競賽榮獲前三名者記嘉獎2次,四至六名者記嘉獎乙次。

(二十)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嘉獎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記小功:

(一)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

a.全國比賽獲第六名,記小功2次。

b.全國比賽獲第七、八名,記小功乙次。

c.縣級比賽獲第二名,記小功2次。

d.縣級比賽獲第三名,記小功乙次。

e.學生參加全國分區比賽榮獲第三、四名者記小功兩次。

f.學生參加全國分區比賽榮獲第五、六名者記小功乙次。

(二)行為誠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者。

(三)被選為各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四)維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五)倡導正常休閒活動成績優良者。

(六)熱心公益事項,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七)見義勇為能保全團體或同學利益者。

(八)敬老扶幼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九)熱心於教育性及學校特色活動,表現優良者。

(十)擔任各處、室工讀生,表現優良盡責者。

(十一)擔任糾察隊、專車車長,表現優良盡責者。

(十二)整潔、秩序比賽獲「榮譽班」之班級,全班同學記小功乙次。

(十三)整潔、秩序比賽獲前三名全學期累計達十二次以上之班級,全班同學記小功乙次。

(十四)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小功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計大功:

(一)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二)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者,增進校譽者。

(三)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

a.全國比賽獲第一名,記大功2次、小功乙次。

b.全國比賽獲第二名,記大功2次。

c.全國比賽獲第三名,記大功乙次、小功2次。

d.全國比賽獲第四名,記大功乙次、小功乙次。

e.全國比賽獲第五名,記大功乙次。

f.縣級比賽獲第一名,記大功乙次。

g.學生參加全國分區比賽榮獲第一、二名者記大功乙次。

(四)參加各項服務,成績特優者。

(五)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大功者。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特別獎勵:

(一)於同一學年度內,記滿三大功後,復因功合於記大功之事實者。

(二)長期表現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姐妹或同學,有特殊事實者。

(三)經常幫助別人,為善不欲人知,經查屬實,值得表揚者。

(四)有特殊義勇行為,堪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五)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六)德智體群美,五育成績優者。

(七)其他特別優良行為合於特別獎勵者。

  前項各款特別獎勵應經學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

 

八、學生生活行為偶犯錯誤,情節輕微,未達記警告以上之處罰,得採適當方式予以勸導要求改正。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警告:

     (一)禮貌不週,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二)與同學吵架情節輕微者。

     (三)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四)無故不服從班級幹部糾正的內容,情節輕微者

     (五)住宿生宿舍內務不整潔者,經勸導仍不改善

     (六)學生違反作業檢查要點,經屢勸後仍未改正者

     (七)參加升降旗及各項集會不遵守秩序,影響到他人學習,經勸導後仍未改正

     (八)不履行班會規定或生活公約情節輕微者。

     (九)擾亂校園安全秩序,已危害他人受教權益,情節輕微者

     (十)言行已涉及「公然侮辱」或「毀謗」等法律責任(如口出穢言) ,經勸導後仍未改正

     (十一)規避公共服務者,情節輕微者

     (十二)隨地吐痰或亂丟髒物影響境衛生,情節輕微者。

     (十三)拾(金)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已,情節輕微者

     (十四)有侵占或詐欺行為,或毀損他人財物,情節輕微者

     (十五)經多次勸導仍未改正,上學遲到登記達三次者

     (十六)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嚷,影響到他人,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十七)毀壞學校公物或環境、浪費資源,致影響教學行為,情節輕微者

     (十八)不遵守交通規則(上放學期間如騎腳踏車未戴安全帽;擅闖紅燈;單車雙載等;騎腳踏車使用手機),情節較輕者。

     (十九)整潔、秩序比賽最後一名全學期累計達五次以上之班級,全班同學記警告乙次。

     (二十)在校期間使用3C產品,經勸導後仍未改正

     (二十一)上學遲到蓄意躲避遲到登記者(早上7點15分以後,應走大門實施遲到登記),經勸導後仍未改正

     (二十二)騎腳踏車未按學校規定位置進出、停放者(需由後門進出、停放於腳踏車停車場,不得停於校外),經勸導後仍未改正

     (二十三)未依學校專車搭乘規定者(如任意變換搭乘車次),經勸導後仍未改正

     (二十四)學生未依請假規定,逾期請假者(以次數計算)。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記小過:

     (一)有侵占或詐欺行為,或毀損他人財物,情節尚非重大者

     (二)毀壞學校公物或環境、浪費資源,致影響教學行為,情節尚非重大者

     (三)違反試場規則,情節輕微者。(如平時考)。

     (四)攜帶或閱讀有害其身心健康、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情節輕微者

     (五)隨地吐痰、亂丟垃圾或有其他破壞環境衛生行為。

     (六)冒用、偽造他人或家長文書印章者。

     (七)不假離校外出者。

     (八)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成績單或其他資料者。

     (九)拾(金)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已,而無悔過者

     (十)言行已涉及「公然侮辱」或「毀謗」等法律責任(如口出穢言) ,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十一)在校期間使用3C產品,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十二)竊盜行為,情節輕微者。

     (十三)無故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的內容,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十四)騎機車或駕駛汽車,經查明屬實者。

     (十五)喝酒、抽煙(含電子煙)、嚼檳榔、賭博等行為,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十六)出入禁止18歲以下進入的場所,情節尚非重大者

     (十七)無故不參加重要集會或活動者。

     (十八)不按規定進出校區者,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十九)住宿生不假外出(宿),或非住校生未經師長許可進入學生宿舍者。

     (二十)攜帶經學校公告禁止之危險性物品(如:香煙、檳榔、撲克牌、鞭炮、打火機…等),情節尚非重大者

     (二十一)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情節尚非重大者

     (二十二)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輕微者

     (二十三)使用言語或文字,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他人名譽或恐嚇他人,勸導不聽再犯者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記大過:

     (一)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者,情節嚴重者。

     (二)集體械鬥或毆打同學致傷,情節嚴重者。

     (三)欺騙、誣蔑師長,且言論已涉及「公然侮辱」或「毀謗」,經勸導後仍不改正者

     (四)違反考試規則,情節嚴重者

     (五)強行借用、竊盜、搶奪他人財物,情節嚴重者

     (六)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七)於校內發生合意性行為,經本校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確認,有危害校園環境秩序、公共利益或影響其他學生學習權益者

     (八)違反校規屢勸不改者。

     (九)無正當理由攜帶違禁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如刀械、BB槍、瓦斯槍…等)

     (十)毀壞學校公物或環境、浪費資源,致影響教學行為,情節嚴重者

     (十一)糾合校外人士到校滋事,有危害校園環境秩序、公共利益或影響其他學生學習權益者

     (十二)騎機車或駕駛汽車肇事,情節嚴重者。

     (十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情節嚴重者

     (十四)擾亂校園安全秩序,已危害他人受教權益,情節嚴重者

     (十五)有侵占或詐欺行為,或毀損他人財物,情節重大者

     (十六)有威脅、恐嚇、勒索行為,情節嚴重者

     (十七)違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相關規定,情節嚴重者

     (十八)使用言語或文字,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他人名譽或恐嚇他人,情節嚴重者

     (十九)攜帶或閱讀有害其身心健康、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情節嚴重者

     (二十)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屬實者(未滿18歲之學生間合意發生刑法第227條之行為者,不在此限)

     (二十一)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情節重大者

 

十二、重大違規:

本校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交由其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簽會導師及輔導室提供意見,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後行之。

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參、運作方式:

一、嘉獎及小功之建議,由有關教職員工依據獎勵事實,填具獎懲請示單,並會導師、生輔組長,由學務主任核定。

 

二、警告及小過之懲處,由有關教職員工依據獎勵事實,填具獎懲請示單,並會導師、生輔組長,由學務主任核定,但過程中相關人員如對懲處建議有異議時,得先請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

 

三、大功、大過以上或有爭議之獎懲事項,應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公布。

 

四、懲處之決定,應以書面(獎懲通知書)記載懲處事實、理由及依據,並附記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事項,函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為重大懲處時,必要時並得函請其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事宜。

 

五、建立勵新卡制度,對有心改過之同學給與銷過的機會。

雲林縣立麥寮高級中學整潔秩序比賽實施辦法

 

96.08.30於校務會議通過
103.06.30於校務會議通過

目的:

一、培養學生整潔合群守法之良好習慣及自動自發之精神。

二、養成學生良好的生活習慣並激發其責任感與榮譽心,爭取團體榮譽。

  • 比賽對象:以全校各班為單位。
  • 比賽時間:自開學第二週起至學期結束前一週止。
  • 評分方式:由值週老師共同評分(分4組)。
  • 評分時間:上午七點三十分至下午四點三十分。

 

比賽範圍:

一、秩序:分為室內、室外兩方面,室內包括早自習、上課、午餐、午休等。室外包括升、降旗活動、下課時間或其他一切室外活動及服裝儀容禮貌態度等(如上課教師發現學生禮貌不週及不遵守校規或未實施閉目養神,亦可減除該班秩序分數)。

二、整潔:外掃區域及教室地面課桌椅和其室內整潔佈置。

 

評分統計:

一、以八十分為基準。

二、整潔秩序值週人員評分後,交由學務處幹事統計。

三、全高中部及國中部分各年級錄取整潔及秩序優良各取前四名、整潔及秩序全校綜合成績第一名與整潔及秩序全校最後一名(未達80分)。

 

獎懲:

一、平時:

(一)每週成績獲前四名(遇同名次依秩序、整潔順序取高分)之班級於次週三朝會時由校長頒發獎牌,以茲鼓勵。

(二)整潔秩序加總後總分第一名班級升榮譽旗。

(三)最後一名頒發力爭上游黑旗,成績八十分以上則不頒發。

(四)連續三週升榮譽旗之班級另頒發「榮譽班」班牌,之後整潔、秩序不列入評分。

 

二、期末:全學期累計各項比賽成績:

(一)獲「榮譽班」之班級,全班同學記小功兩次。

(二)整潔、秩序獲前四名累計達15次以上之班級,全班同學記小功乙次。

(三)整潔、秩序獲前四名累計達10次以上之班級,全班同學記嘉獎二次。

(四)整潔、秩序獲前四名累計達5次以上之班級,全班同學記嘉獎乙次。

(五)整潔、秩序最後一名累計達3次以上之班級,全班同學記警告乙次。

(六)各週評比獲頒力爭上游黑旗之班級,優先排入寒、暑假返校打掃。

 

其他: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雲林縣立麥寮高級中學仁愛基金濟助辦法

 

99.6修訂

 

一、主旨

為濟助本校貧困同學,因家庭遭遇突發狀況,導致經濟窘迫、生活困頓,而無法安心就學,特於民國八十三年起經多方愛心勸募,成立此一基金。

 

二、經費來源

1、本校每年舉辦師生冬令救助捐款、或跳蚤市場、或義賣活動等累積經費來源。

2、其他捐款贊助。

 

三、濟助對象

1、凡本校就學學生因家庭遭遇突發狀況,導致經濟窘迫、生活困頓者。

2、配合社區愛心機構辦理救濟活動者。

 

四、申請辦法

1、請至衛生組索取申請書(如附件)。

2、請學務處與導師進行查訪,並填寫申請書。

3、請送至衛生組辦理。

4、經校長、學務主任及總務主任核示,即予以發放。


雲林縣立麥寮高級中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依據教育部台(90)電字第90187600號令辦理

 

一、規範目的

為充分發揮校園網路功能、普及尊重法治觀念,引導網路使用者正確使用網路資訊,提供可資遵循之準據,以促進教育及學習,依據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91.01.03台(90)電字第90187600號令),訂定本規範。

 

二、尊重智慧財產權

網路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不得進行下列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一) 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二) 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三) 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四) BBS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而仍然任意轉載。

(五) 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六) 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三、禁止濫用網路系統

使用者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 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

(二) 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

(三) 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密碼及IP號碼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或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

(四) 無故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

(五) 隱藏帳號或使用虛假帳號。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

(六) 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

(七) 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奪資源等方式,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

(八) 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BBS)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

(九) 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非教學研究等相關之活動或違法行為。

 

四、網路之管理

本校校園網路資訊小組為執行單位,有關網路之管理事項如下:

(一) 協助網路使用者建立自律機制。

(二) 對網路流量進行適當之區隔與管控。

(三) 對於違反本規範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者,得暫停該使用者使用之權利。

(四) BBS及其他意見交流及討論區網站設置專人負責管理、維護。違反網站使用規則者,負責人得刪除其文章或暫停其使用。

(五) 網路使用者若發現系統安全有任何缺陷,應儘速報告網路管理單位。

 

五、網路隱私權之保護

網路管理單位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視網路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二) 依合理之根據,懷疑有違反校規之情事時,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

(三) 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四) 其他依法令之行為。

 

六、違反之處置

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者,將受到下列之處分:

(一) 停止使用網路資源。

(二) 接受校規之處分。

依前兩項規定之處分者,其另有違法行為時,行為人尚應依民法、刑法、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

 

七、其他

本規範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