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113年1月23日臺教學(五)字第1130007175A號函辦理。
二、113年度反毒有功人士、團體評選標準及原則如次:
(一)以民間人士、團體等優先,公務人員、公務機關次之。
(二)以第一線實際承辦人員優先,督導及協辦人員次之。
(三)同一事蹟曾接受行政院表揚者,不再重複列入具體事蹟或表揚。
(四)反毒具體事蹟以連續性、長期性事蹟優先,偶發性、短暫性事蹟次之。
(五)社會形象良好者優先。
(六)評選時應考慮各推薦機關之衡平性,鼓勵各界參與。
(七)中央機關及其二、三級機關,有配合政府推動各項政策之義務,以不提報為原則,但具特殊性、創新性,且有具體績效者,不在此限。
三、各校倘有適合表揚者(以1名個人或1組團體為限,超過員額者,不予審查),請填具推薦表1式3份、推薦名冊1份及25頁以內佐證資料,於113年2月17日(星期六)前完成用印後函送本處彙辦,電子檔請一併寄送承辦人電子信箱(yun.a002@ylc.edu.tw),逾期不予受理,無推薦者毋須函復。
四、所報推薦資料由本處召開初選會議,選出1位名額代表本處參加「拒毒預防組」有功人士、團體遴選,獲選者以行政院名義製作獎盃及獎狀,於適當場合恭請總統或行政院院長頒發,獲選之軍職人員核予記功2次,獎狀不列入軍職人員候晉資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