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辦理。
二、依兒少法第53條規定略以,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充當第47條第1項場所之侍應、遭受第49條第1項各款之行為、有第51條之情形、有第56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及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運用關懷e起來https://ecare.mohw.gov.tw/,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三、如有違反兒少法第53條第1項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依據兒少法第100條規定處新臺幣(以下同)6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請各校確依上述規定辦理,切勿稽延,避免違法受罰。
四、檢附兒少法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