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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公私立幼兒園優良教保服務人員申請獎勵

  • 發布單位:特教科
  • 資料來源:特教科
  • 聯絡人:曾薏蒨

一、依據雲林縣幼兒園及其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辦理。

二、獎勵對象:設立於本縣之公、私立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園長、主任、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連續服務達3年以上。

三、獎勵類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本獎勵:

        ()服務年資:教保服務人員連續從事教保服務或行政工作屆滿10年、20年、30年或40年,成績優良者,服務年資,得連同改制幼兒園前服務於幼稚園及托兒所之年資合併計算,並請提供證明文件,年資採計至本年度731日止(教師申請者不可與本縣資深優良教師獎勵重複申請)。

        ()服務績優:在教保服務或行政工作表現績優,有具體事證者。

        ()研究績優:最近3年內從事各種與幼兒教保有關之研究、著作、翻譯、創作或教材教具研發,成績優良,並無抄襲或重覆發表者。

        ()其他優良事蹟足以申請獎勵者。

四、申請程序:

        ()符合申請條件之教保服務人員,備妥申請表及各項獎勵申請之佐證資料於111720(星期三)前,郵寄或逕送雲林縣政府教育處特教科(請於信封註明申請優良教保服務人員獎勵)

        ()初審:依各園送件資料採書面審查,經審查不符者,原件將予以退還,初審審核通過者,由本府逕予複審。

        ()複審:由獎勵評選會予以審查,必要時邀請參選之教保服務人員列席說明,原件將不退還。

        ()複審通過之教保服務人員併入本縣教師節表揚。

五、教保服務人員可重複申請「服務年資」、「服務績優」、「研究績優」與「其他優良事蹟」,請分別填寫申請表送件。各園進行審查時,對於申請獎勵之連續服務年資、實際到職日,請依相關證件確實審核,如有不實或疏漏,由園方負擔全責。

六、獲優良教保服務人員獎勵之得獎者,同一類別3年內不得重複申請。已獲該年段表揚者,亦不得重複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