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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學校辦理兩岸教育交流活動相關事宜,務必依規辦理,請查照。

  • 公告人員:實研組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10月18日臺教授國字第1130113648號函辦理。

二、有關學校辦理赴陸教育交流,及師生赴陸參與相關活動 (包含線上交流)時,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以及現行兩岸政策規範等,並強化學校自我檢覈與內 控機制;如有以學校名義與大陸地區進行學生教育交流活 動,應落實至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填報。前揭說 明,教育部業以113年3月2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700314A 號函知在案。

三、兩岸教育交流之目的,在於促進相互瞭解與溝通,並應本 「對等互惠」原則,遵循兩岸條例、相關法規及現行政策 辦理各項教育交流活動。請加強宣導及監督,學校師生參與兩岸教育交流活動時,應符合兩岸條例第33條之1規定,未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 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 (構)、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 性內容之合作行為。

(三)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聯合設立政治 性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 體或其他機構之合作行為,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 治性內容;如依其他法令規定,應將預算、決算報告報 主管機關者,並應同時將其合作行為向主管機關申報。

四、有關兩岸條例第33之1條所提之機關(構)、團體等,可參 閱大陸委員會113年5月2日陸法字第1139902432號函修正公 告「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禁止擔任大 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 職務或為其成員」之事項附件。

五、另有關大陸地區學校來臺進行教育交流(含他國學校成員 含大陸地區人士亦同),學校須依內政部移民署112年4月6 日移署入字第1120042081號函,針對現行大陸地區人民申 請來臺事由尚未開放,而有專案申請需求之案件,透過各 主管機關核轉相關資料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 申請入境。針對未開放事由,大陸委員會建請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協助評估是否符合專案申請之必要性、急迫性及 不可替代性等3要件、現行政策及相關積極因素後,再由內政部移民署依權責審查辦理。另依照「大陸地區教育專業 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教育活動審查要點」第9點規定略以: 「大陸地區教育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教育活動,以團 體方式來臺者,得置隨團行政人員,以不超過團員人數之 五分之一為原則。」

六、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後,各級學校赴外交流活動 日漸增加,再次重申學校參與兩岸各項交流活動,應遵守 前述法規,並符合對等尊嚴原則,注意活動目的、辦理單 位及相關文宣資料等,不應涉有政治目的或政治性内容, 應避免協助或配合陸方宣傳,且不應有矮化國格之文字作為活動交流活動名稱。請學校落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