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1.凡設籍臺灣地區、
金門縣及連江縣,現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上學校之低收入戶學生,其111學年度下學期成績符合下列規定者,得自一年級上學期起申請本助學金。但一年級新生免審核其111學年度下學期成績: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學業成績總平均六十分以上,且德行評量無小過以上之處分。
(二)國民中學:無成績限制,但須無小過以上之處分。
2.無德育成績可以不登錄,學生不可犯小過以上處份
以下不可申請:
(一)高中職以上學生,如具有原住民身份申請本補助者,不可申請生活補助費,如申請生活補助費者,不可申請本補助。
(二)學生如具有低收入戶身分者,請依「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辦法辦理該生學雜費減免,如未依規定辦理,或申請以下補助者(共12項,不予核准,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殘障學生、子女減免學雜費。
(三)身心殘障學生獎助學金。
(四)軍公教遺族減免學雜費。
(五)現役軍人子女減免學雜費。
(六)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補助。
(七)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學雜費補助。
(八)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雜費補助(教育代金)。
(九)師資培育學生公費及助學金。
(十)退輔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勞工委員會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十三)其他經教育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