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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師於聘任前發生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給假之事實,於聘任後如何給假,經教育部參酌公務人員給假情形,修正如附表,並溯自111年8月1日起生效。

  • 公告人員:人事主任林秋蘭

主旨:有關教師於聘任前發生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給假之事實,於聘任後如何給假,經教育部參酌公務人員給假情形,修正如附表,並溯自111年8月1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9月21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89077號函辧理。

二、教育部經參酌公務人員給假相關規定並兼顧教師請假需求,自111年8月1日起,教師於聘任前發生結婚、分娩、流產、配偶分娩或流產及配偶或親屬死亡之事實,於聘任後得依各該事實所定給假日數,扣除自事實發生之日起至聘任前之日數(不含例假日),核給剩餘日數之假。

三、檢送教育部前開來函及「教師於聘任前發生得依教師請假規則給假事實處理說明一覽表」(附表)各1份,另教育部106年2月16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000749A號函、109年12月23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150021號函及其附表與本函未合部分,自111年8月1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