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師資培育法及各施行細則。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 本府111年07月13日府教學二字第1112432581號函核定之缺額。
- 111學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偏遠地區及非山非市高級中等學校進用編制外代理教師及行政人力實施計畫(臺教國署高字第1110097633號)
二、科別及名額:(本校為完全中學,須配合課程需要,兼授國、高中之課程)
高中部代理教師
- 地理1名(實缺)
- 英語1名(四增缺)
- 體育1名(計畫缺,排球專長,需配合協助球隊培訓及宿舍管理。)
※上述各科除正取名額外,若有依符合一款資格者,另擇優備取若干名。
三、聘任期間:
以上缺額聘期自111年8月29日起至112年07月01日止(暫定,因應疫情,實際聘期依實際開學日前一日起聘)。
四、公告簡章時間地點及方式:民國111年08月05日起至111年08月12日止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雲林縣教育網與本校網頁公告。
五、基本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雙重國籍者。
(二)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及第三十三條之情事者。
(三)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者。
上述三項,倘報名時未發現而於聘任後發覺,應予以解聘。
六、報名資格:
第1次招考 | 1.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2.具中等學校該科合格教師證書,且證書尚在有效期限者。 3. 報考專任輔導教師者,需具國民中學或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專長)合格教師證書者,且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
第2次招考 | 1.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2.具中等學校該科合格教師證書,且證書尚在有效期限者;或具有中等學校該科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報考專任輔導教師者,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且具有效之國民中學或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 |
第3次招考 | 1.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2. 具中等學校該科合格教師證書,且證書尚在有效期限者;或具有中等學校該科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4.報考專任輔導教師者,需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
學校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 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 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 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七、報名、甄選及放榜日期:
| 報名日期 | 甄選日期 | 放榜日期 |
第7次招考 | 111年08月10日(三) 下午16時止 | 111年08月11日(四) 下午14時起 | 111年08月11日(四) 下午17時 |
第8次招考 | 111年08月12日(五) 上午08:30止 | 111年08月12日(五) 上午09時起 | 111年08月12日(五) 中午12時 |
第9次招考 | 111年08月12日(五) 下午13時30止 | 111年08月12日(五) 下午12時起 | 111年08月12日(五) 下午17時 |
※如當次無人報名或報名甄選未通過者,依序辦理續招甄選工作,若當次甄選足額則停止下次甄選作業,請密切注意本校公佈欄發佈之消息
※若報名人數過多,則各次甄選及放榜時間依序順延;若已逾下班時間則擇期續考。
八、報名方式:
(一) 請於各招考報名截止日前,將報名表親送本校教務處或傳真至05-6937025或e-mail至camus124542@gmail.com並撥打05-6932050轉011或0911-690996確認,逾時恕不接受報名。採傳真或e-mail報名者,請於甄選時間前一小時攜帶報名表正本及相關證件至本校教務處進行審核。
(二) 報名時請攜帶報名表、身分證、學、經歷證件(持國外學歷應依「國外學歷查證(驗)及認定作業要點」附中文翻譯本及經駐外管處驗證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公文,教育專業科目及專門科目須達教育部規定標準)、教師證書、服役證明等正本,並繳交各項證件「A4影本1份」且逐頁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後加蓋本人私章。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不實,縱因甄選前後未能查覺而予錄取,一經查證屬實,錄取無效。
九、甄選地點:雲林縣立麥寮高級中學(雲林縣麥寮鄉中興路310號)
十、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一)依報名順序進行口試及試教,經3次唱名未到者以棄權論。
(二)甄選方式:
1.口試:佔50%,時間約10分鐘。
2.試教:佔50%,版本及範圍自訂,試教時間10分鐘。
十一、錄取標準:最低錄取標準為80分,未達最低錄取標準者,不予錄取。總分相同時,依序以試教,口試之成績高低為先後順序之依據。
其餘事項詳如簡章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