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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訂定「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 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

  • 公告人員:施盈伶

轉知行政院訂定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 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