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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性別平等教育法性相關規定,請務必依規定辦理

  • 聯絡人:生活輔導組

115年1月21日 府教學二字第1152408068號函

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稱性平法)第4章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規定辦理。

二、為確保校園安全,請確實執行下列法規要求:

(一)性平法第22條略以,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立即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二)性平法第23條至25條略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應採取必要之處置,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

(三)性平法第30條略以,學校聘任、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其他人員前,應查詢是否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應定期查詢。 

三、請確依上開規定辦理,建立完善之防治機制,落實友善校園環境。